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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垫付的款项能否转化为对公司出资款?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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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A诉称,原告与第三人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C向原告A返还货款150万元。后原告A于2021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第三人C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第三人C于2015年4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被告B认缴出资额600万,出资比例60%。股东D认缴出资额400万,出资比例40%。被告B、D的实缴出资义务已到期,至今未缴纳应缴的出资,实缴出资额为0万元。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B应在其未出资600万元的范围内对第三人C在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对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B辩称,从公司成立到出资,B跟D两位股东的出资远远超出了公司范围内的出资金额。为证实其履行了出资义务,被告向法院提交了部分收款收据及第三人C出具的证明,拟证实其支付了公司场地租金。
    审理结果:
    被告B在其未出资600万元的范围内对第三人C在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原告A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股东在支付了公司运营中产生的租金、货款、装修款等费用后,便取得了对公司的债权。然而,若股东试图以这份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在公司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或不存在无法清偿的债务的情况下,那么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是必要的。这包括股东(大)会作出抵销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会计账册中对出资进行记载,以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对于本案中的被告,他仅提交了部分收款收据及由第三人出具的证明。然而,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他已实缴出资。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在其未出资的6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公正合理,维护了公司的利益和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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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4:3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