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为: 1、对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其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其具体金额请以实际为准。 2、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其具体伤残军人抚恤标准请参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相关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