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哪里办离婚手续? |
释义 | 法律分析:离婚应当在以下地方办理手续:1、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2、夫妻双方选择诉讼离婚的,应当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在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立即解除,男女双方就不是夫妻关系了。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因为无法调解的矛盾,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自愿结束婚姻关系。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种。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已无法挽回,或夫妻中的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向管辖区的法院提交离婚申请,进行起诉的方式来结束两人间的婚姻关系。离婚起诉书送到法院需要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被告的户籍证明或者经常居住证明、民事起诉状和相应的证据材料。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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