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立律所需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成立律所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的三年内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5、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成立律所的流程: 1、申请:由设立人或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市司法局(审批局)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批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预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初审: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批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等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4、审核: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准予设立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成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向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部门;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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