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政府有权利强制征收土地吗 |
释义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省级政府以下的地方政府无征收权,并且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权力征地”的说法不准确了。 “权力”对应的是“批准征用土地”;而“征地”不是权力,而一种用地的资格,建议你先确认一下究竟用地单位,还是权力机构。如果说乡政府作为用地单位,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征用土地。 但如果说乡政府做为权力机构批准征地,则是越权违法行为。 一、征收土地的合法主体 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分为两级主体两级部门,一是设区的市政府及其国土局,二是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局。 征收土地时经常出现违法实施主体的情况,为鉴别征收土地实施主体的合法性,明确如下: 1、乡镇政府不是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发布安置方案、公告;签订补偿协议均无法律依据,属于超权越职的违法行为或非法实施征收土地行为,最常见的是“以租代征” 2、区政府及其国土分局不是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理由是: (1)土地征收伴随着土地供应即出让或划拨; (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法律授权给市县政府; (3)区政府虽然属于县级政府但不是属于独立的财政体系的政府无法支付土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3、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属于实施主体,目前尚无法律依据,部分省政府颁布了开发区管理办法,授予实施土地征收权。我的看法是没有法律依据就属于违法行政,开发区不是行政管理应是开发区内的业务管理,不具备政府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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