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工一次性赔偿法律难题 |
释义 | 工伤与劳务雇佣赔偿标准的区别:工伤享受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一次性补助、亲属抚养金;劳务雇佣按人身损害标准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确属工伤的,经工伤认定后,享受工亡待遇。赔偿项目包括: 1、工亡丧葬补助金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供养亲属抚养金。 属于劳务雇佣关系: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包括:1、丧葬费2、死亡赔偿金3、交通费4、住宿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5、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6、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7、精神损害赔偿金参照当地残疾标准。 拓展延伸 解决农民工一次性赔偿的法律挑战 农民工一次性赔偿的法律挑战主要涉及赔偿金额、追索权利、证据困难等问题。首先,农民工一次性赔偿金额往往难以确定,因为涉及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等多个方面的计算。其次,农民工追索赔偿权利时,面临诉讼成本高、证据难以收集等困难。此外,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的纠纷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法律知识和资源支持。为解决这些法律挑战,需要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完善赔偿标准和程序,并提供法律援助和教育,以确保农民工能够公正、合法地获得一次性赔偿。 结语 农民工一次性赔偿面临法律挑战,包括赔偿金额难以确定、追索权利困难、证据收集等问题。解决挑战需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完善赔偿标准和程序,提供法律援助和教育,确保农民工公正合法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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