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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胡延美律师谈高铁互殴事件
释义
    作者:胡延美律师 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培训主任
    聊一下高铁互殴事件吧。互殴的定性一定意味着两点:1、警方认定被打女孩的回打行为主观目的与动机不是为了“防御”,就是在发动攻击;2、警方认定,即使在被打的情况下,被打一方也没有权利以回打的方式警告、威慑、报复打人者,以找回尊严,避免事态近一步扩大或寻求正义。对于第1点,在事实认定方面显然存在争议,因为虽然女生回打之时,打人者并未处在攻击状态,但也无证据证明其就放弃了继续打人,其继续打人的危险性和可能性显然存在,而且不小。我们对于正当防卫的评定,不能将其局限于单个的攻击举动,而应当进行综合评判,当一个攻击行为已经做出且无明显证据表明其不再继续的情况下,就可以概括性的认定“侵害正在发生”。另外,被打者的回打行为,一定同时兼有警告、威慑、报复、找回尊严和面子的动机和目的,但只要这些动机中还包括“防卫”这一项,原则上就不应当因为其他动机的存在,而将防卫动机排除掉。对于正当防卫,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其实都更适合从宽把握,而非从严。将正当防卫的标准拔的过高,把握过严,一定是弊大于利的,对此司法机关应当有更为清晰和准确的认识。对于第2点,在法律上是没有争议的。将惩罚违法、犯罪的权利收归国有,不允许被害人自行惩处、自力恢复正义,是现代法律的必然要求。这个本身没有问题。问题是当被害人将该权利让渡给国家,由公权力集中行使时,权力机关在惩处犯罪时就应当做到及时、充分。所谓的及时,在于必须保障能够第一时间制止、惩处违法犯罪;所谓充分是指对于违法、犯罪者的惩罚在程度上和心理上,能够做到对等,能让被害人感受到公平。如果做不到这两点,要让被害人做到心甘情愿的放弃自力惩凶、自寻正义是不可能的。具体到本案,打人者的种种过错和行为,是500块钱能够平复的吗?如果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是以寻衅滋事罪对打人者进行刑事立案,同时对被打的女孩处于200块钱的罚款,我相信被打女孩是不会提出任何异议的。被打女孩一定不接受和解,不接受互殴的定性,表面上看是在为自己的行为正当进行辩护,深层次的原因其实是对对打人者处罚过轻,处罚不足以恢复正义进行的变相抗议而已。所以,是否定性互殴不是该案的关键,关键是对打人者的处罚过轻,比较对双方的处罚,无法体现公正,显失公平。当下,在很多案件中,都会因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引起全社会的讨论。原因其实就在于两点:一是在正当防卫之外,公权力机关未给被害人提供及时充分的保护,未能做到及时让被害人脱离危险,得到切实的安全保障;二是对违法、犯罪的惩处过轻,无法让通过惩处施害人让被害人获得充分的公平和正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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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6:3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