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院关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批复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批复 1962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于1961年11月29日以电报请示的关于我国公民阿力也夫·依不拉克木与苏联公民阿利杜格利木娃·格乌格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并提出“今后中国一方同外国另一方离婚的案件,一般不再判生活费或抚养费;要判也一次给付清”的办法。经本院与外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如下原则: 关于阿力也夫·依不拉克木给付阿利杜格利木娃·格乌格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因阿力也夫·依不拉克木经济情况确实不好,无力给付其全部子女抚养费,可令阿力也夫·依不拉克木提出申请,要求与女方协商共同负担,并将其负担的子女让女方送回中国交由男方抚养,如果在协商后, 女方不同意将孩子送回我国交男方抚养,亦可由他(她)们协商一次给付一定数量的子女抚养费。 今后类似这类案件,判决男、女双方离婚后,原则上不要把未成年子女带出国外,如一方要带走,对子女抚养费用可先由双方协商根据他(她)们的经济情况一次给付一定数量的子女抚养费。如双方协议未成,即可根据双方情况判决或裁定。 一、离婚后女方是否需要出抚养费 离婚后女方是否需要出抚养费,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 1、如果子女由女方抚养,那么男方应当负担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不能协商由法院判决; 2、如果子女由男方抚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女方不支付抚养费,但此约定并不影响男方在抚养条件出现重大变化时重新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如果未能协商一致,女方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大标准来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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