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连续满2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后无效的,一般会准许双方离婚。 2、但有下列情形的,一般不准许离婚: (1)夫妻分居不是感情不和造成的,例如因工作原因而分居等; (2)夫妻分居不是连续满2年,出现夫妻生活在一起一段时间后又分居等情形的,不属于连续分居满2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提供分居的证据有哪些 以下几种情况在实践中可以用来证明分居状况: 1、一方居委开具的一方居住证明;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3、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4、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5、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6、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7、前一次诉讼确认的分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