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受害配偶一方要证明配偶他方与第三人同居,可以采取下列一些合法方法: 第一,可以向行为地周围群众取证,以证人证言的形式证明两个人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二,向出租人了解是否有共同租住房屋的事实; 第三,通过配偶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信函等了解和确证同居事实,通过与配偶同居的第三者的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来固定同居事实; 第四,通过对配偶的可疑行为进行报警来获取证据; 第五,到可能与配偶同居的附近地域查看,并可以拍摄相关照片,如阳台上晾晒着配偶的内衣、短裤等私密贴身衣物或其他物品; 第六,看双方有无生育子女,如果生育了非婚生子女可以推定同居事实。 从法院层面而言,考虑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多是秘密的或半公开的,受害人举证具有较大的困难,尤其是提供直接证据更为闲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举出一定数量的间接证据,且这些证据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配偶另一方与他人有同居的事实,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同居事实存在。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很多无过错方苦于掌握不了对方越轨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因此耗尽心机去取得证据,甚至请“侦探公司”去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因此,当事人取证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会得不偿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