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安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延安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二、延安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 1.转入。由参保单位填写《延安市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申请表》,由参保单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本人携带转迁表在转入单位签字盖章方可到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经办人签字加盖业务章(省外或不联网情况下,应电话核实缴费记录),并在系统办理转移,转迁申请表经办机构留存。 2.转出。参保单位填写《延安市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申请表》,由参保单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本人携带在转入单位签字盖章后到转出经办机构申请,经办机构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办理转移手续。转迁申请表一份转出经办机构留存,一份转入经办机构留存。 3.参保单位转移人数较多时,需同时提供《延安市参加失业保险转迁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从外省、西安市与我市之间转入转出的需提供《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