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死亡注销(由亲属申报): 正常死亡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医院死亡诊断证明; (3)不是在医院死亡的,由单位村居出具证明,派出所要进行调查; (4)殡葬证明; (5)单位村居证明(三联单)。 非正常死亡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司法部门(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证明)和医疗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3)单位村居证明(三联单)。 2、应征入伍注销: (1)居民户口簿(集体户身份证); (2)《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也可凭分局下发的入伍人员名单予以注销。 3、出境、国定居注销: (1)居民户口簿; (2)定居台湾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 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 居证、护照等。 以上各类均应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除外); 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必须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何时因何原因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