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其同意转让。,(二)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三)修改公司章程。,(四)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程序完成。,股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是继承法的当然之义。直接衍生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该条规定的“股东资格”继承是否就是股权的继承,在为数不多的讨论中,学者主张股权是一种财产权利,且不属于传统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能够满足其作为继承客体的限制性要求”。这样一来,股权除非通过有价证券(股票)的形式体现出来,似乎就被排除在遗产之外了。事实上,当时的学界在讨论遗产的范围时,也鲜有把股权列举在内的。笔者推测,这种遗漏可能主要是由于下面两个原因:,(一)当时理论上对股权性质的模糊认识;,(二)股权的继承在上世纪八十、九十年代的中国尚不普遍。,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公司章程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其继承人即可依法取得股东资格,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不是继承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可以看出,公司法原则上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只能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不能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即可以对股东的股权转让变价后由继承人继承。,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可以召开股东大会商量。我们需要办理相关事宜时,首先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明,然后再去相关的公证部门办理事宜,但是要等审查通过后才可以办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