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在律师会见期间有权与律师进行保密通话,通话内容应该由律师进行监督。如果被告人希望与其他人通话,需经律师同意并在律师的监督下进行。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被告人在律师会见期间有权与律师进行保密通话。被告人希望与其他人通话的,应当经律师同意并在律师的监督下进行。” 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被告人在律师会见期间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律师和被告人在律师会见期间的通信,及时告知被告人的辩护人、办案机关和人民法院。” 总结:在律师会见期间,被告人与其他人的通话需要经律师同意并在律师的监督下进行,这是被告人的权利和保障。同时,涉及律师会见的通话内容也应该受到保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