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共有49个省级行政区。 1951年,原来的49个省级行政区增加到53个,达到历史最高点。1953年,全国共设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 省级行政区划分的依据如下: 1、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 2、1949年以来,全国行政区划历经多次变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3、国家都是按地域划分行政区。各国的行政区划有不同的划分和名称; 4、行政区划的划分总要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并考虑政治、经济、民族、人口、国防、历史传统等各方面的因素; 5、政治原则。促使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6、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 7、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和其他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 8、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此外,也顾及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因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