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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校园暴力能构成什么罪
释义
    校园暴力的犯罪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人身权利犯罪,分别有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人罪、过失重伤罪、侮辱罪和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另一方面是财产罪,有抢劫和敲诈勒索罪。
    一、校园欺凌的参与者
    1、欺凌者
    欺凌者是指在校园内外实施欺凌行为的一方,其中包括主要欺凌者和欺凌协助者/支持者。主要欺凌者指欺凌事件的“主犯”,即在欺凌事件中起主要作用或组织、领导作用的人,这样的欺凌事件参与者在三人以上;欺凌协助/支持者不是欺凌行为的发起人,但在欺凌开始后加入或协助欺凌。部分欺凌协助者受欺凌者的恐吓、威胁,属于被迫参与欺凌。
    欺凌者往往受其自身的挫败感、羞辱感和愤怒情绪的影响,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和反社会性。而个人心理疾病与社交障碍、家庭问题、社会压力等原因都可能导致欺凌者的产生。
    欺凌者的欺凌行为是一种反社会行为,欺凌者违反社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则,对于社会和谐与稳定、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施造成极大破坏和恶劣影响。
    2、被欺凌者
    即受欺凌者,是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最大受害者,在校园欺凌行为中是处于弱势的一方。
    被欺凌者遭受欺凌的诱因众多,既包括外界欺凌者的挑衅与攻击,也包括被欺凌者自身的个性特征(例如:年龄、性别、体质、外貌形象、健康状况、性倾向等)、父母教养方式、家庭结构、家庭社会经济地位、校园环境、同伴关系等主客观因素。
    被欺凌者容易产生焦虑、抑郁、低自尊、孤独感、自杀信念等内化问题行为,也可能产生违反道德和社会行为规范的外化问题行为,例如逃学、盗窃、攻击等,被欺凌者可能因此被迫在同伴群体中被边缘化。
    3、旁观者
    旁观者既不是欺凌者,也不是被欺凌者。他们不是校园欺凌事件的参与者,但目睹或听闻了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在校园欺凌行为中处于旁观的位置。
    在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时,旁观者可能采取三种行为:“作为”、“不作为”、对欺凌行为起哄。“作为”是指及时为受欺凌者提供支持、帮助和保护;“不作为”是指拒绝为受欺凌者提供支持、帮助和保护;对欺凌行为起哄是指该旁观者并未表现出欺凌行为,但他的行为可能增强欺凌者的攻击行为。
    旁观者的行为会产生旁观者效应:旁观者的“作为”效应能遏制欺凌行为,进一步减轻或缓解被欺凌者所受的心理伤害,并增强他们的亲社会行为;旁观者的“不作为”效应或欺凌起哄行为则会助长欺凌行为,降低欺凌者的自责与内疚感,加剧对被欺凌者造成的伤害以及催生他们的反社会行为。
    也有研究者将采取“作为”的旁观者称为“保护被害者”,即能改善欺凌事件的角色;将“不作为”的旁观者称为“局外人/旁观者”,他们的不介入和冷漠态度通常会使欺凌事件恶化
    二、校园欺凌多种表现形式及其特点
    校园欺凌是指在同学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等手段实施欺负、欺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
    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事件。校园欺凌不是朋友之间的吵架,而是一种恶性的霸凌。校园欺凌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一,
    肢体欺凌。即欺凌者对被欺凌者进行推搡、拳打脚踢、扇耳光等肢体冲突,
    使被欺凌者受到身体上的伤害。肢体欺凌是一种最易被察觉的欺凌形式。欺凌者大多成群对弱小一方进行殴打。其二,言语欺凌。即欺凌者当众嘲笑、谩骂、散布谣言,
    以及起侮辱性绰号等,对被欺凌者进行言语攻击。言语欺凌是一种易被察觉且广泛的一种欺凌形式,对被欺凌者进行精神摧残。其三,
    社交欺凌。即欺凌者利用手段对被欺凌者进行社交孤立,是致使其身边没有朋友的一种欺凌方式。社交欺凌因没有进行肢体冲突或言语攻击,是最不易察觉的一种欺凌形式,
    但社交欺凌将对受欺凌者产生巨大的心理伤害。
    校园欺凌存在持续性及反复性的特点。一旦被欺凌者被选定成为欺凌目标,将存在持续性与反复性,
    欺凌可能长达整个小学、中学、高中或大学阶段。而且欺凌大多并不是一次的,而是多次的、反复的。同时,
    校园欺凌也存在直接性与间接性并存的特点。欺凌者可以是第一当事人,直接对被欺凌者进行肢体冲突或言语辱骂。与此同时,旁观者的附和与冷漠或对被欺凌者形成社交孤立,
    致使校园欺凌具有间接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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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3: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