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包括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的海事法院。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必须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申请人包括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包括人身伤亡责任基金和财产损害责任基金,是指要求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的担保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清偿限制性债务的保证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如果查明责任人不应承担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退还给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 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