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认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核心在于认定其客观方面。而认定该罪的客观方面,关键在于信用证诈骗行为。信用证诈骗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的。 伪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仿照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形状、格式、规格、内容等,采用印刷、描绘、复制、拓印等方法,非法制作虚假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行为。变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对真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采用涂改、剪接、挖补等方法,改变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内容、条款等,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行为人既可以使用由自己伪造、变造的上述物品,也可以使用由他人伪造、变造的上述物品。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 作废的信用证,是指因不具备有效条件而被放弃使用的信用证。如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可撤销的信用证经有撤销权人撤销的。行为人需要明知是作废的信用证而使用的。 3、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的。 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骗取信用证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在著名的衡水信用证诈骗案中,梅直芳等犯罪分子就是采用向中国农业银行衡水支行提供虚假的“引资”承诺书和“合作伙伴”名单等手段,骗取了高达100亿美元的信用证。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这是指以上述3种方式之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开证申请人利用“软条款”信用证,即“陷阱”信用证,单方面解除开证行保证付款的责任,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本罪处理。如果涉嫌信用证诈骗罪,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最好及时与专业的刑辩律师取得联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