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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公司辞退可以领赔偿金吗
释义
    法律分析:只有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度、失职、同时存在多重劳动关系、负刑事责任、负伤、无法胜任、情势变更等情况下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的程序规定。而劳动合同终止也应当在合同期满、退休、死亡、单位破产、被撤销等情况下进行。违反以上规定任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赔偿。
    一、判断劳动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判断劳动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哪一方作出解除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可以作出解除。二是依据哪一项法律规定的情形所实施的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方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可解除情形下实施解除,解除所依据理由必须与法律规定的可解除情形相适配,而且存在与法定可解除情形相适配的事实。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解除所依据的理由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该解除理由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解除情形相适配。当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应当的确存在。三是不存在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作出限制,但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比如,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四是法定的解除程序是否实施。相应的法定可解除情形应当实施相应的解除程序要件。比如,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凡在法定可解除情形以外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行为,凡存在限制解除情形下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行为,凡未实施法定可解除情形所要求的解除程序所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行为,均属于违法解除。违法解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分别作出了规定。该法第四十八条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实践中,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的,一般会随带另外一项请求,即要求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需要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9、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按照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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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1: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