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包车服务市场法律问题浅析 |
释义 | 文/黄平律师 引言 随着经济、网络科技地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地提高,可以个性化定制的旅游包车服务、商务包车服务也逐渐受到了人们的青睐。然而,这个包车服务是属于什么类型法律关系往往刚开始双方都不是很重视,但是法律关系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不同,最终产生的责任就不同。本文试图简单分析一下包车服务可能出现的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不同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以便于市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准确的选择。 图文无关,图片由平台提供 包车服务合同,目前市场上主要出现两类法律关系,一类是汽车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一类是运输服务合同关系。现就该两类法律关系简单作一下区别: 汽车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区别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同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而违反或不履行法律上的义务,随之而来的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基本的法律逻辑。 (一)、汽车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出租人应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并应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接受、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与使用的义务,因承租人保管或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损毁、灭失或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简而言之,租赁合同就是出租人将符合约定用途的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由承租人控制,故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由于不当保管、使用造成的损害,承租人应承担责任。 (二)、运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承运人主要义务是将旅客或是货物按照约定的路线和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安全的运输到目的地;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主要义务是支付票款或约定的运输费用。 简而言之,运输服务合同中承运人提供合格的、安全的车辆并配备具有相应准驾资质的驾驶人员,将旅客或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车辆也一直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中,故承运人自行负责车辆保管、使用,如由于保管、使用车辆不当造成损害的,承运人自行承担责任。 (三)在包车服务中,汽车租赁合同与运输合同的区别 (1)、权利义务主要内容与客体不同 汽车租赁合同,是汽车交由包车方(接受服务方)支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合格的汽车),不包括配备司机。 运输合同,是由被包车方(服务提供方)将包车方(接受服务费)或包车方指定的人或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安全的运输行为),配备合格司机是应有之意。 (2)、责任区别 租赁合同运输合同车辆保管包车一方(接受服务方,下同)被包车一方(提供服务方,下同)驾驶人员包车一方提供被包车一方提供使用费用包车一方承担车辆使用费用(如油费)被包车一方承担车辆使用费用(如油费)车辆维修1、车辆自身原因造成的,被包车一方负责维修; 2、驾驶人员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包车一方先行维修,再由包车一方向驾驶人员、第三人追偿。1、车辆自身原因造成的,被包车一方负责维修; 2、驾驶人员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由被包车一方和驾驶人员、第三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1、有保险的,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先行承担;不足的,由包车一方承担。 2、如未投保险或所投的保险未按营运车辆投保的,被包车一方在强制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的,由包车一方承担。由保险公司与被包车一方承担。 问题出现 (一)服务价格 由于不同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同,且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一般原则,以租赁合同形式提供包车服务的一般来说比运输合同形式提供包车服务的价格要低。 另外,由于运输合同服务,尤其是客运服务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国家在监管上也会更加严格,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三)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还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五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还有,保险公司在保费上运营车辆的保费比非营运车辆保费是要高的。 综上,以运输合同形式提供包车服务的价格一般来说比租赁合同形式提供包车服务的价格要高。 (二)市场需求 包车服务,一般是指由被包车人提供约定的车辆、司机,按照约定路线将包车人或包车人指定的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或是在约定的时间内由包车人或包车人指定的旅客指定路线,被包车人负责安全送达,最后由包车人向被包车人支付约定的费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包车服务在自发组团自由行、商务接待中尤其受到青睐,市场需求也随之增加。但是,具有旅客运输资质、能签订运输合同的市场主体有相应的准入门槛、数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且费用较高;随之而来的,一些汽车租赁公司以租赁汽车、配备代驾的形式纷纷加入了包车服务市场,一来可以分得包车服务市场的一杯羹,二来也以汽车租赁形式跳过国家的监管,服务价格上也更具有优势。但是,相应的法律风险也不可以忽视。 (三)“汽车租赁”+“配备代驾”法律风险 “汽车租赁”+“配备代驾”的模式,之所以能在包车服务市场上被接受,除了价格因素外,最为主要的是能达到双方运输服务的合意,即被包车方提供的是运输服义务,而不是只单纯的提供合格车辆义务,本质上与运输合同无异。 故“汽车租赁”+“配备代驾”一旦产生争议后,即使被包车一方提出双方建立的租赁合同关系、非运输合同关系,由于法律关系的识别与定性依据的是权利义务的内容特征,而非表面描述的字眼,故其主张是租赁合同关系很难被司法机关采纳,而被司法机关径直认定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还有,即使双方签订的是运输合同,被包车一方提出其不具备客运资质主张所签订的运输合同无效,但是需要具备客运资质是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规范,司法机关也会认定为运输合同有效,被包车方(服务提供方)应承担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 对于包车方来说,虽然“汽车租赁”+“配备代驾”能满足自身的需求且价格相对较低,但是,此种模式服务往往是由不具备客运资质的市场主体提供,车辆、驾驶人员、保险险种等监管往往与具有客运资质的市场主体无法比拟,缺乏安全的保障。 综合上述,包车方应尽量选择具有客运资质的市场主体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而对于被包车方(服务提供方)需要在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范围内合法合规经营,不要轻易踩红线。以上浅见,供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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