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借款,能否将该笔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释义 | 【事实理由】 2019年9月2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将借款款项支付给被告,二被告共同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同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将借款款项支付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上述两笔借款合计40000元,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及期限,二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另,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争议焦点】 一方借款,能否将该笔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原告将借款出借给被告后,被告于原告提起诉讼后仍未及时足额返还原告涉案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涉案1000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一节,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以被告刘某一人名义所借,但借款金额较小,且与涉案另一笔借款发生在同一时间,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该项主张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原告依据二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条请求二被告偿还涉案借款的诉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张某、被告刘某共同给付原告纪某借款本金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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