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狭义的抗辩权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也就是当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抗辩权种类包括: 1、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时,有权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2、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如果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方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除了上述履行抗辩权外,法律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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