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关系的终止清算与诉前维权 |
释义 |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胡晨曦律师 一、合伙关系的认定依据 一是合伙人之间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已订立书面协议。二是没有订立书面协议,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等实际行为,即具备合伙的事实关系,也可认定成立合伙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只有转款事实,没有实际参与经营,以及转账无法体现用于合伙经营、其他合伙人同意入伙的依据,也难以认定存在合伙关系。 二、合伙关系终止后合伙财产的清算与退还 存在合伙关系是当事人主张退伙清算、要求返还剩余合伙财产的前提,合伙人退出最主要的一个目的是在退出合伙项目时,能够减少投资损失,取得剩余的合伙财产。那么,在合伙项目终止后,如何从合伙项目中退出,以及如何取得剩余合伙财产,实务中存在以下情形及追索路径。 (一)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达成退出的成就条件及可取得退伙财产的有效约定; 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应负的债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可以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作为出资一方的合伙人,在合伙项目终止阶段,与其他合伙人达成约定退出合伙,并就投资人退出合伙项目时,可取得的合伙财产予以相对明确的约定,等合伙项目终止时或者因合伙项目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注销时等约定退出条件成就时,即可基于约定,主张退出合伙并要求返还约定的合伙财产,即达成债权性的协议。这也是合伙人尤其是货币出资类合伙人退出合伙投资项目的最优选择。如达不成约定,合伙人在合伙项目终止后,欲清算合伙项目并予取得退还的合伙财产,则需要分以下情况而论。 (二)合伙项目无实际运营,或合伙项目并未实际开始; 实务中,经常出现合伙项目策划人以投资为由拉拢入伙,启动资金就位后,因客观原因如无法获得政府审批文书等无法继续进行合伙项目,如无另行约定,收取合伙投资款的合伙人应在项目筹备支出予以平摊后,将剩余的投资款予以返还。双方可以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伙筹备阶段,无法进行合伙项目时,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诉诸法院。 (三)合伙项目有实际经营,在无法继续运营时,合伙人主张终止及清算; 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如合伙项目有实际经营,合伙人之间对于合伙项目终止,对于合伙财产的清算与退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合伙人可以“合伙合同纠纷”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请求终止合伙关系和合伙清算,诉诸法院时,可以提交合伙期间盈亏情况的账务资料,如合伙经营期间的合伙财产及债权债务等完整的经营合同资料、财务资料等由对方制作形成或在对方实际控制下,可向法庭申请责令提交证据申请。 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无论合伙人退伙还是合伙终止,涉及主要是合伙财产的分割,而对合伙的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算,是确定合伙财产的必经程序,通过财务数据资料核算合伙期间的前期投入,经营收入,经营支出和盈利数据,据以确定合伙人剩余财产的应退还金额。 三、风险防范与诉前维权路径 第一,合伙关系开始前,合伙人之间就合伙事项达成较以明确的书面协议,明确合伙事务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非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及退出情形,结合对于合伙事务的预期参与程度,约定较为明确的退出条件与投资款的退款金额,比如退出时,根据合伙项目的“盈亏”情况,分步确定需要退还的投资款金额,届以实现风险可控。 第二,合伙项目终止时,合伙人之间可以达成一致约定,针对非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退出及合伙财产退还,可以不进行退伙清算,而由合伙人直接退还退伙人约定金额的合伙财产。届此,合伙人达成合伙亏损金额承担或剩余合伙财产的分配协议,形成书面的债权协议,以免清算讼累。 第三,实务中合伙清算无法完成主要基于两方面,一是合伙终止处于亏损状态,确实无财产可分,二是有剩余财产,因合伙账目混乱,个人及法院均无法组织清算,为避免出现此类情况,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就知情权尤其是财务数据的知情权达成约定,比如非合伙事务执行人可以定期查看合伙项目的财务数据资料,以便实时掌握合伙项目的经营情况,实现对于合伙项目的执行监督,对于合伙事务执行人输出的报表等财务数据存有异议时,及时以文字形式予以反馈,留下私力救济的痕迹。 ||特别声明 本文及内容系律师个人的办案经验成果,本文章任何文字与内容,未经作者本人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需联系作者后台取得明确授权,并于转载时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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