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破产的基本流程: (一)破产申请→由 债权人 或 债务人 自向法院 申请破产 ; (二) 立案 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五) 债权人会议 →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六)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七)企业整顿→破产宣告→ 破产清算 →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 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 破产申请书 和有关 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 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 工资 的支付和 社会保险 费用的缴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