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的证据有: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小区物业管理处证明; 4、亲友、邻居证人证言; 5、双方的书信交流、录用等证据; 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工作的暂住证。 另外,一方当事人提出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中断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