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搬迁员工不去能不能得到赔偿 |
释义 | 公司搬迁须向全体职工征求意见,员工不同意去到新地址工作的,且公司工作地点的重大变化影响到员工劳动合同的履行时,员工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但是否属于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重大变化,要综合考虑公司搬迁的距离和地址进行实质性判断。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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