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补充侦查包括的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具体规定: 1、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3、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有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侦查机关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