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办案实践中,对上述规定的理解有两种观点: 1、宣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侦查人员不得继续审讯,应立即将其送至看守所。 2、宣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可继续审讯,只要保证二十四小时之内将其送至看守所即可。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中变相延长传唤时间的做法系违法行为。笔者认为,“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规定,系立法者意识到我国一些地区地域广袤、交通不便,无法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至看守所,考虑到上述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困难,特作此规定。“二十四小时”系上述地区检察机关押送犯罪嫌疑人至看守所的最长“在途时间”,不得用以审讯。对于不存在上述困难的地区,应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至看守所羁押,实际办案中切不可滥用此规定,变相延长传唤时间。因此,在新法颁布实施之后办理的案件,我局对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均在对其宣布拘留后立即送至看守所。 一、新刑事诉讼法拘留怎么规定的 刑诉法关于拘留的规定都有: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符合条件的,可以先行拘留;2、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