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发现看守所收押活动有哪些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释义 | 1、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收押活动和监狱收监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没有收押、收监文书、凭证,文书、凭证不齐全,或者被收押、收监人员与文书、凭证不符的; (2)依法应当收押、收监而不收押、收监,或者对依法不应当关押的人员收押、收监的; (3)未告知被收押、收监人员权利、义务的; (4)其他违法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四条 一、检察院批捕后是否收监 人民检察院批捕之后并不会收监,收监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在经刑事法庭的审判后已经确立了当事人的罪名,且刑事法庭已经作出了具体的刑罚之后才会收监,可人民检察院的批捕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触犯刑法的可能性很大,人民检察院的批捕不代表着就最终定性了。 批捕了就会看押在看守,但不是收监,收监执行是指监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收押入监的活动。收监意味着刑罚执行的开始,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二、未犯罪判刑可以判给看守所剃头吗 进入看守所不会被剃光头的。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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