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存续期间,常常出现一方为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为另一方解除后顾之忧。 网友咨询: 离婚时,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可以要求补偿吗? 律师解答: 可以。 家务劳动不是夫妻中哪一方的独角戏,而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因此,家务劳动是平等的劳动,是有价值的劳动,也是有“责任份额”的劳动。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时,为家庭付出较多一方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律师补充: 因一方对家庭生活付出得更多,其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导致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了自我发展机会,在此基础之上,所以规定了“家务补偿”制度以实现对多付出一方的救济和平衡。离婚家务补偿制度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并可以平衡离婚当事人的财产。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并不只有传统认知中的女性,在遇到男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时,亦应当切实同等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家务补偿”的具体数额,法律并没有绝对统一的裁判标准,一般由法院本着公平原则,结合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双方的经济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一方承担家务劳动丧失的机会成本等各项因素综合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