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离婚案件是否处理子女的抚养权 |
释义 | 民法典中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的主旨是,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要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分割,并由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采用一次性给付或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的方式。在父母的经济状况及子女实际需要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对于涉及较大数目的费用,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择校费是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离婚案件是否处理子女的抚养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要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分割,孩子抚养权的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由法院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什么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分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要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处理。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司法实践中常采用一次性给付或定期给付的方式。在父母经济状况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费用,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实际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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