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
释义 |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合同重要法律特征之一,如果当事人发现合同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不能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那么,撤销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有效。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销的理由,但在撤销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时,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实现撤销权。但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则应由权利人自由决定。 其实,除了法律上规定的这几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添加一些其他的附条件,如果出现某些局面合同就可以解除。只要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合法的,就按照双方的约定解除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原则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二、一次性终结赔偿协议书能不能反悔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合同的内容应当被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不得反悔。但若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可以因为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而使协议书自始不发生效力。 产生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主要有三种: (一)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在显失公平的条件下而订立的合同; (三)因一方或者第三人的欺诈、胁迫,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一次性终结赔偿协议书是基于以上几种原因而订立,则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使协议书自始不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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