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妇女罪立案标准? |
释义 | 拐卖妇女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收到拐卖妇女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收到14-18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收到已满8周岁的妇女失踪且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的; 5、存在可能有拐卖妇女犯罪事实发生的情形的。 一、未成年失踪立案标准 失踪人口的报案在失踪时间上没有时限,任何时间都可以;公安局立案时间:这涉及专业判断,必须有合法理由,当地公安机关在内部限制,大约24小时,也是48小时,72小时。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1、收到关于贩卖妇女或儿童的报告、申诉或报告;2、收到关于14岁至18岁以下的儿童或妇女失踪的报告;3、收到关于年满18岁并可能被绑架和出售的妇女失踪的报告;4、发现流浪或乞讨的儿童可能被绑架和出售。 二、拐卖儿童到哪里报警 如果是未成年人、妇女失踪,有可能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如果是成年人失踪,不涉及绑架、故意杀人等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针对报案情况,会做相关记录,可以协助报案人寻找失踪人。 三、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认定 (一)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二)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对行为人以强奸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 (2)对收买的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分别依照本法关于非法拘禁罪、伤害罪、侮辱罪的规定认定行为性质,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另外对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应予以数罪并罚:: (1)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 (2)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现已并入强奸罪)的。 (三)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 (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 (3)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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