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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能管辖的存在基本是哪些
释义
    一、什么是职能管辖
    职能管辖,又称立案管辖,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以下同。)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职能管辖是专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和公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直接受理案件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职能管辖,又称为立案管辖,则是指公检法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职能管辖是立案的基础,只有确定了职能管辖,才能保证立案的顺利进行。
    二、职能管辖的存在基本是哪些
    (一)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宪法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表现为三机关对于案件的划分管理即职能管辖。
    (二)法定法官原则。即任何案件必须事先规定好具体哪个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以防止以操纵哪个审判机关审判的方式操纵案件的审理,以达到诉讼公正。
    (三)程序正义原则。职能管辖是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第一步,也是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基础,因此,必须保证案件得到最公正具体的划分,防止因为程序问题导致案件的审判受到质疑。正义必须体现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到她。
    (四)我国司法权的多元化享有。
    侦查权,是依法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它与审判权和检察权同属于司法权,同属于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官具有法律守护人的地位,对检察官及法官而言及法官而言,事实的查明与法律的判断,应以同一目标行事,检察官在侦查终结后,依据侦查结果做出的、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决定与法官的裁决极为相似,因此检察权是司法权。
    三、职能管辖的类型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职能管辖异议类型有三种。
    1、因犯罪主体上的争议引起的职能管辖异议。
    2、因事实上的争议引起的职能管辖异议。
    3、第三,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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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5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