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和盗窃如何区分 |
释义 |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而且还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而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民财产权,属单一的客体。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盗窃罪主要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诈骗罪主要通过欺骗的方式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主动状态。即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也处于主动状态 一、暴力赖账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1、行为人的犯罪客体并未指向社会公共秩序,仅侵犯受害人一人的财产权。 寻衅滋事罪隶属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隶属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可见前罪中任意损毁财物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指社会公共秩序,而本案中二行为人毁坏财物行为只针对受害人财物,是单一客体,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要件。 2、行为人主观方面没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目的,仅是损毁公私财物。 寻衅滋事罪中任意损毁财物行为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但前罪的犯罪目的是把毁坏公私财物作为手段去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犯罪动机是出于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等不健康心理;而后罪的犯罪目的是损毁公私财物,犯罪动机一般是出于嫉妒或个人报复等心理。本案中,二被告人毁坏车辆源于口角,属于打砸泄愤,其犯罪动机也仅是为了报复被害人,主观方面并无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之目的,故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 3、行为人犯罪的客观方面没有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仅将犯罪对象特定为受害人车辆,且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 寻衅滋事罪中任意损毁财物行为是对不特定对象的公私财物进行毁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对特定对象的公私财物进行故意毁坏。本案中,首先,被告人将犯罪对象特定为受害人车辆,并未损毁他人之公私财物;其次,仅用拳脚损毁车辆,并未使用砖石等工具,故损毁财物之行为于情节程度表现亦有所克制而非任意;最后,从情节考量,损毁财物之行为未造成轻微伤以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与整车价值相比也不大,故亦未达到情节严重之程度。因此,本案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中任意损毁财物行为之任意与情节严重的要求,而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损失的范围 与损害赔偿标准相一致,赔偿范围是以损失范围为准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侵权损害表现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方面,而且是以后者为主要的表现形式。 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为智力成果以及工商业信誉是无形的,其本身也是无价的,因此,侵权行为对它不会造成直接的损害。对于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因侵权行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费用。因此,如果只看到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被侵害时,没有象有形财产权那样直接表现为财物的毁损或灭失,因而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没有遭受直接的财产损失,这是片面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只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的利润赔偿受害人,致使受害人所获赔偿额不能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这不能不说是与忽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关。 对于侵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有关费用问题,在我国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上已有反映。 在确定直接损失时,既不能无视它的存在,也不能将其扩大化。比如,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著作权侵权损害中,被侵权人为创作作品或发行作品已支出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应该明确,这里的“创作作品或发行作品已支出的费用”不是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根据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原理,这部分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范围。 间接损失是侵权行为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另一部分内容。它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失去的利益,这部分利益是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时能够得到的合理的预期收入。也就是说,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利用其智力成果或者工商业信誉而获得市场利益的独占权利。侵权行为即是通过对这种权利的分割,致使权利人失去可预期的市场利益。同时,如果侵权人的产品粗制滥造,还损害了专利产品的声誉,致使市场对这种专利产品的需求下降,比如降至40个单位。最终导致专利权人失去了自己或许可他人制造并销售这种专利产品而获得的市场利益。这种利益即是专利权人应得而未得的利益。由于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本身是无价的,作为一种财产,是指它们通过市场交易后所转化的经济效益。因此,市场利益的损失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主要内容。 与专利权和商标权不同,知识产权的另一组成部分著作权具有双重内容。即除了财产权以外,它还包括人身权。因此,著作权的侵权损害除了财产损失以外,还包括其他损失。根据我国《民法典》,公民的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赔偿损失不是以经济损失的存在为前提。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对侵犯著作人身权的,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一十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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