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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购房合同是否相同?
释义
    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在法律特征上有明显区别,其法律效力也不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规定,如果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如果在起诉前取得许可证明,则可以认定有效。
    法律分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是不一样的,这两者合同在法律特征是两类截然不同的合同,因此在进行订立成立之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也不同。#160;法律法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160;
    拓展延伸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购房合同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购房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时间点和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房屋建设尚未完成前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价格、面积等关键条款。购房合同则是在房屋建设完成后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具体约定了房屋的交付、质量、权属等事项。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更注重对购房者权益的保护和约束开发商的义务,而购房合同更侧重于实际房屋的交付和质量问题。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比较两者的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结语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购房合同在法律特征上存在明显差异,其法律效力也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需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方可认定有效,而购房合同则约定了房屋的交付、质量等事项。购房者应在签订合同时仔细比较两者的条款,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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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3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