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买家可以拒绝卖家提前交付的货物,除非卖家的行为不会损害买家的利益。如果卖家的提前履行会造成买家的利益受损,买家可以拒绝提前交付,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交付手续。任何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卖家负责。 法律分析 买家可以拒绝卖家提前交付的货物,但卖家履行不损害买家利益的除外。如果卖家提前交付货物损害买家利益,买家可以拒绝提前接收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交付手续,卖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该内容由 曾胜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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