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告基于对法定代表人信任,出资入股某公司,被告公司收取原告的股款后,一直没有为原告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原告也未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原告起诉被告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对返还投资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资金转入公司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在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出资额的记载,而公司并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被告公司应当对原告承担返还出资款及利息的责任;而原告表示基于法定代表人的信任而支付的款项从而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