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职工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对其进行降薪,但可以将其岗位调整至适合的岗位。在这三期期间用人单位要按照正常工资给女职工发放工资,而且不能安排其从事高强度的劳动。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