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骗取出境证件罪概念 |
释义 | 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 一、骗取出境证件罪相关法律法规 (1)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立案标准 (二)骗取出境证件案 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据件: (1)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骗取出入境证件未遂的情况 该罪既遂未遂形态认定标准的两种观点 在刑法学界,对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应以是否骗取到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准。只要行为人是为了使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已经骗到出境证件的,即构成既遂。至于行为人所骗取的出境证件是否实际地被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不影响本罪的既遂。 (2)应以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作为标准。具体地说,如果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骗取到了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并且行为人已经将其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之中,则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既遂;但如果行为人虽然骗取到了出境证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骗取的出境证件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活动,则只能成立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未遂案例分析骗取出境证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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