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对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既遂如何裁判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条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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