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恶意透支违反哪些法律 |
释义 | 《刑法》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第四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在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不归还包括了行为人拒绝归还和无力偿还。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增的第八条中提到,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构成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的行为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仅限于合法持卡人。 (二)主观要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基于对其行为的推定,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既是行为的一个客观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三))客观要件。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催收不还,此称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 另一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不还的,此称为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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