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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包人是否可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释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承包人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合同主要义务是与合同双方的签约目的相联系的,如果一方不履行将会导致根本违约,缔约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的,相对方享有抗辩权。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但开具发票并不是主要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其实,就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这个问题,在相关的合同当中肯定已经约定清楚,所以真的发生工程款逾期的话,本来就应该直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处理,司法实践中,除了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之外,逾期付工程款还会产生额外的利息。
    一、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条件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是:
    1.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直接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二、工程合同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工程合同违约金和利息能同时主张,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6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约定,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承包人的主张,一般不应同时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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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