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拖欠货款利息 |
释义 | 1、在买卖合同中,必定涉及一方是卖方,一方是买方。 2、如果卖方如期交付了全部货物的,买方就应该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的价款。 3、如果买方没有按时支付货款的,就需要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金等。 一、二手房面签流程 一、基本情况要在合同里列出 买卖双方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签约时如果不是买卖双方本人到场签字,一定要看其是否有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确认后方可进行签字。 二、明确房款及房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首先,要明确房款是净得价还是含税价。 其次,如果买方采取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要明确首付款的比例、支付时间及买方的贷款额度。 另外,贷款有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以及组合贷款几种方式,而每种方式所需要的周期是不同的,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周期相对较长,卖方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慎重选择买方。如果卖方急需用钱,那么这种情况就最好不要选择公积金贷款的买方了。 再次,如果买方选择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要约定一个银行批贷的合理期限,若超过该期限银行没有批贷,则可约定由买方改全款支付,若在一定期限内,买方仍未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定期限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果房屋有什么质量问题要向买方明示 比如房屋的性质、房龄,结构等等,因为如果买方选择贷款方式付款,房子本身的情况(比如房屋的建成年限)会直接关系到房屋的评估价,从而决定买方的贷款额度。如果合同里约定了买方的贷款额度,到时候因房屋本身的问题导致贷款未获批准,就容易产生纠纷。如果卖方对房子的状况做了如实说明,那么即使发生纠纷,也不会归结于卖方的责任。 四、房款的支付与产权过户、物业交割相结合 对于卖方来讲,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将房子过户给他人后,却没有收到房款,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要将房款的支付与产权过户、物业交割相结合,防止出现先过户、交房后收款的情况。如买方采用全款支付的,一定要在收到全款后再交房,采用贷款方式支付的,一定要在看到银行的批贷通知后再进行过户,这样就能保证一旦过完户,贷款银行能顺利地将贷款发放给卖方。 五、如果买方选择全款支付的,为了保证卖方能在过户之后安全的收到剩余房款,可考虑在过户之前将剩余房款放在一个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这样将防止买方取得了房产证后却不付剩余房款的情形出现。 六、明确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买方违约时卖方的单方解除权。 七、明确税费的承担。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本应由卖方承担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但在实践中这些费用要么由买方直接支付,要么卖方将其转嫁到房价上:因此卖方要结合税费的承担来决定房价,如果合同里约定由买方承担所有的税费,那么卖方可以考虑将房价适当降低一些,如果买方不承担税费,那么房价就要提高了。 二、合同双方都违约的如何处理 日常的交易中常发生双方违约情况,如买方没有支付货款,而卖方交付的货物又存在质量瑕疵。此时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是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合同义务,每一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常有合同当事人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在有些情况下这样作是正确的(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等),但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是无权这样作的,这样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质量出现瑕疵的,应当承担质量违约的责任;一方未依约支付合同价款义务的应当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三、买卖合同买受人主要义务有什么 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有: 1、检验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通知卖方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 2、通知义务。通过对标的物的检验,买受人发现标的物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颜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当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向卖方发出异议通知; 3、支付价款。支付价格是买方在买卖合同中的基本义务,是卖方交付标的物并转让其所有权的相应条件。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价款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时间、地点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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