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标准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但未明确具体标准。实践中有两种标准:以平均工资为标准或以底薪加其他固定待遇为标准。个人赞同以平均工资为标准,更能充分补偿劳动者因工伤所致的损失,并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上海市的标准是负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标准一般是根据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该条规定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但并未明确“原工资待遇”具体是什么工资待遇。实践中有两种标准。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 (一)以平均工资为标准 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甚至有些地方进一步规定“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以底薪加其他固定待遇为标准 工伤职工在停工休假治伤期间,可以享受全勤的工资福利待遇,即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待遇。不包括绩效提成以及加班费。 个人比较赞同第一种标准,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更能充分补偿劳动者因工伤所致的损失,也体现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且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被接受采纳。 上海市的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相信此时大家已经知道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标准是什么了吧。往往是以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计发,包括基本工资、奖级以及加班费、津贴等等。 结语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但对于原工资待遇的具体定义存在不同解释。实践中,有两种主要标准:一是以平均工资为标准,根据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二是以底薪加其他固定待遇为标准,即享受全勤的工资福利待遇。个人认为第一种标准更能充分补偿劳动者因工伤所致的损失,也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上海市的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通过这些解释,我们现在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标准有了更明确的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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