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当时未被承认为联合国会员国。随着中国大陆和台湾在冷战时期的政治对峙,中国成为联合国中的争议议题之一。1950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曾派遣代表团参加联合国第五届会议,但遭到了拒绝。此后,台湾方面一直拥有中国的联合国席位。自上世纪60年代末开始,中美两国关系的改善与全球形势的变化,使得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成为可能。1971年7月15日,阿尔巴尼亚提出决议案,要求将联合国有关中国的一切问题提交安理会讨论。后来,在中国与阿尔巴尼亚等国的努力下,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将台湾方面代表团排除出联合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唯一合法代表的决议,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1971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正式重返联合国总部,拿回属于自己的联合国席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再次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参与并推进世界和平、安全和发展等领域的合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