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间借贷判决结果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的执行员进行。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民间借贷的判决结果的执行单位是人民法院的执行局。 民间借款申请执行的条件是: 1、申请或转移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