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费用谁承担? |
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缴纳申请强制执行的诉讼费。 1、交纳的标准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2、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3、当事人交纳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执行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应当交纳申请费。但是,该项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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