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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释义
    原告:杜x杰被告:范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可心,陈晶燕,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93200元;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3.被告偿还原告利息损失(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本金400000元、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按照400000元本金、LPR的四倍计算利率)。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原告出借被告400000元,但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原告本息,故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范伟辩称:被告在2019年12月24日偿还过原告本金6800元,且被告已经通过转让理财产品的方式偿还了原告400000元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30日,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400000元。2018年4月24日,原告转账支付给被告400000元。2018年7月4日,被告微信一份被告草拟的借款协议给原告,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以被告在冠群公司的4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代为偿还,2018年6月1日以后的收益(不低于12.9%)归原告所有,以2019年6月到期后实际到账余额为准,到账当天由被告转给原告,2018年(2019?)年6月11日以后原告有权决定续投或赎回,被告必须无条件配合。另,被告按照年9.6%收益支付原告5月份一个月收益3200元。甲方:范伟签字,2018年4月30日”。原告回复“收悉,没问题,谢谢”。事后,被告将被告签字确认的上述借款协议交付原告,但原告未签字。2018年7月4日,被告支付原告3200元。2019年12月24日,原告微信被告,称要求被告偿还400000元借款,并称一直没有认可被告用冠群公司的400000元理财用于折抵债权。被告回复称“当时为了多拿点息才协商做的借权转让,只是我俩当时也没想到冠群会暴雷,杜姐不能这样做啊”。另查,原、被告并未在相关理财平台办理过有关投资理财合同的变更手续。又查,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支付了20000元律师费。诉讼中,本院依原告申请,冻结查封被告名下663272元价值财产。本院认为,首先,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400000元的法律关系。其次,关于被告的400000元债务是否已经通过相关理财产品折抵完毕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双方曾就此有过协商,但后续并未办理相关合同的变更手续,且被告亦自认在2019年12月24日偿还过原告6800元本金,故本院认为不能认定原告的债权已经被折抵完毕。关于利息,虽然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约定,但本院注意到被告已经按照年9.6%的收益率标准支付了原告2018年5月份的收益3200元,足以认定被告并非无息使用原告借款,在双方对利率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本院酌定利息标准为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范伟偿还原告杜武杰借款本金3932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范伟偿还原告杜武杰利息损失(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12月25日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期间利息,以本金393200元中的剩余本金数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杜武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6元,由原告杜武杰负担716元(已交纳),被告范伟负担45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已交纳),被告范伟负担45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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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2: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