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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套路贷案件中有套路不必然是犯罪,亿元诈骗被判无罪
释义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从上述意见可以看出,“套路贷”本身不是罪名,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可能触犯多个罪名,也可能仅仅是一般的违法,不构成犯罪。有“套路”,“套路”多,甚至满是“套路”,都不必然构成犯罪。实施“套路贷”是否构成了具体的罪名,还要看是否符合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
    笔者办理的吉林某诈骗案件中,起诉书指控的两起诈骗犯罪事实,均是相似的民间借贷套路:
    套路一,被告人出借款项给他人,签订合同时先扣除利息(砍头息);
    套路二,出借款项签订的不是借款合同,而是房屋买卖合同;
    套路三,以借款人违约为由起诉,被告人诉讼保全借款人的房屋;
    套路四,起诉后被告人与借款人迅速达成调解协议;
    套路五,借款人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调解协议,被告人申请法院执行借款人的房屋。
    对这两起事实,检察院以诈骗罪(诈骗数额分别为432万元、1亿元)起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
    笔者审查后发现,被告人在两次出借款项400万元和5150万元的过程中,虽然没有按照民间借贷的实质民事法律关系签订借款合同,存在诸多套路,且有些套路不乏违法、不当之处,但其目的仍然只是为了确保收回借款的本息,不存在在此基础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其他目的。并且,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诉讼、诉讼保全、调解、执行房屋实现的权益,也大体与其本息相当。被告人没有诈骗罪的犯罪故意,执行到房屋也不属于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长期从事放贷业务,其多个民事案件均是采取类似的手段,确保收回本息,且多项借款双方对执行房屋并没有发生争议。
    一审法院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判决起诉书指控的上述诈骗1亿432万元的诈骗罪不能成立。被告人避免了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的重刑,其从事放贷业务的合法收益及其他经营收益也避免了被没收的风险。
    “套路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律师应当透过套路的现象,审查套路的方法是否符合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以及套路实质上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还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民事权益。对于套路的方法不符合具体罪名犯罪构成、不具有将他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目的的“套路贷”,应当提出充分的无罪辩护意见,避免不当地将民事问题人为升格为刑事问题,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不应有的刑事责任。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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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3:09:04